23 “治安长官已酿成大错”

23 “治安长官已酿成大错”

首席法官考夫曼执笔的裁决书以描述艾丽丝康妮斯之死为开头,认为她是被毫无意义、怯懦卑劣的暴力行为害死的。随后它笔锋一转,把该案的法律问题描述成处于一种不幸集中地暴露了刑法及其实施中最丑恶一面的境地。因为这种处境,裁决书写道:

了解到谢尔顿西格尔这个告密者采用了一些他与之合作的人使用的策略,他自己暗中偷录了许多谈话,就毫不足怪了。西格尔,甚至在他身为政府必不可少的告密者之时,本人就参与了胡鲁克和哥伦比亚爆炸事件,这只不过是这些穷凶极恶活动参与者魑魅魍魉面目的又一暴露而已。

法庭然后转到政府涂抹窃听录音带:

绝不能低估销毁这个证据在本案中的意义。强制反对用非法窃听手段获得证据的一方拿出该证据确已玷污的实据,又扣压他用以取证的工具和途径,这是在创造一种法律上的谬理。

法庭认为,销毁录音带迫使我们严格检查政府所称西格尔之所以被发现,他在苏联外贸使团爆炸事件中起的作用不是通过窃听而是从其他独立的来源获得的。

复核了由政府提供,鲍曼法官认为所言皆实的材料后,法庭指出,西格尔至少成功地录下了与帕罗拉的一次谈话,这次谈话录音提供了与警察所说如何发现谢尔顿西格尔身份的相反意见。对于考夫曼法官指出那段最关键又有争议的段落,即你知道这些都窃听了(没窃听),我们要求上诉法院听一下这段录音。上诉法院接受了这个建议,并得出自己的结论:

我们明确地、毫无疑问地得出结论,帕罗拉对西格尔说的是:你知道这些都窃听了。

这个审查结果(在我自己看来有点言过其实34)使上诉法院得出一个费解的结论:

如果纽约市警察局真的从窃听中查出西格尔参与此事的线索,西格尔的律师手中掌握着这些窃听的内容,在帕罗拉那次撒谎作证中可以迎头痛击政府有独立来源证据的说法。因为如果确实使用了窃听手段,帕罗拉在庭上所作的独立来源的证词在这个重要关节上就受到损害,也就明显地不能起什么作用。

这个结论之所以费解,是因为帕罗拉的可信性已经被其他没有争议、毫不含糊的录音带所摧毁,这些录音带最终地展示了帕罗拉在向西格尔索取情报这一任务有关的事上再三再四地扯谎,在一些他根本不可能忘记的事情上,例如他威胁要干掉西格尔,及他们达成不要去咨询他有什么权利的交易。甚至在录音带已经清楚地证明,帕罗拉曾对西格尔说他是通过窃听被发现的,帕罗拉也很容易忘记掉,因为这些都不在他的主要任务之内。

可是,为什么法庭把注意力集中到这段含混不清的谈话上,认为攻破帕罗拉的可信性全在此一举?我的猜测是,上诉法院法官们不想使鲍曼法官感到难堪:如果上诉法院详述帕罗拉证词前后矛盾之处,揭露他的谎言,鲍曼法官如此仰仗他的可信性就显得荒谬绝伦,如果不是公然露骨枉法的话。这样做把焦点集中在鲍曼法官误解了对某次谈话这样一个小疏忽上,上诉法院就避免了对地区法院法官对本案事实作出的结论进行中伤之嫌。

不管怎么说,上诉法院认识到帕罗拉的证词在这个重要关节上受到损害,也就明显地不能起什么作用,使法庭考虑如何妥善补偿政府不端行为造成的损失。法庭开头先谈到它的哲学观念:

当然,用卡多索35的名言来说,因为治安长官已经酿成大错,以致罪犯逍遥法外使大家身受其害。有些人争辩说,应该允许偶尔为之下不为例地使用非法手段以保护法律的地位。勃兰代斯35a:大法官对这种议论雄辩地反驳道:我们的政府是威力强大无所不在的教员,教好教坏,它都用自己的榜样教育人民。犯罪是可以传染的,如果政府自己犯法,就会滋生对法律的轻蔑,引诱人民各行其道,把自己看作法的化身。

法庭随后宣布结论:

〔我们〕因此得出结论,根据西格尔案件的情节,销毁录音带的行为阻碍了〔西格尔〕用以进行抗辩的必要力量

因为这些录音带已不存在,此案发回地区法院再审已无必要。鉴于此,对西格尔的藐视法庭罪判决应予否决并撤销。

就好似要使它的结论绝对一致似地,法庭还说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因苏联外贸使团驻地和格林库夫炸弹爆炸事件,或由于在他车里发现炸弹引起的私藏炸弹为由对西格尔起诉。最后,仿佛为了回答鲍曼法官对我质证帕罗拉方法抨击,上诉法庭煞费苦心地表扬西格尔的律师为弄清错综复杂的事实和法律实体问题,能力高超而恭谦礼让地进行调查,自始至终以事实为追寻目标。我们明白这是一种对我们在质证中使用的技巧的批准,至少可以这样推论。

我们向西格尔解释说他现在已经一身轻松了,他竟不敢相信这是真的。他不会被起诉,也用不着出庭作证了。经过两年交织着威胁,恐吓和孤寂的磨难,谢尔顿西格尔现在可以轻松自如地离开法院,开始一种没有对簿公堂威胁,没有藐视法庭罪,没有帕罗拉,或在我推测也没有犹太人保卫同盟的新生活。他再也不必苦思苦冥该不该出庭作证反对自己的朋友,或面临长期监禁的威胁。

34我以后几年中向几百个学生放过这段录音。绝大多数学生都同意上诉法院的结论。但每年都有少数几个学生,特别是从布鲁克林来的认为帕罗拉说的是没有。我自己听起来回回不同,有时是窃听了,有时是没窃听。

35BenjaminNathanCardozo(1870-1938),曾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美国最受尊崇的法学家之一。译者注

35aLouisDembitzBrandeis(1856-1941),曾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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