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为什么律师参与协商?

5 为什么律师参与协商?

为什么公诉人在博格曼案这样的情况下愿意搞庭外协议呢?不管怎么说,他们已经说服了两个大陪审团,这两个大陪审团认为联邦法院和纽约州法院都掌握了足够认定博格曼和他儿子有罪的证据。这两个法院的认定每一个都可能判长期徒刑。检察官让被告不经审判先承认起诉书中指控的一部分罪行,答应他只要这样做,就只判处按原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应判刑期的一小部分,检察官这么做有什么好处?

检察官并不是宽宏大量的善人。他们只是在看准了从庭外协议中能捞到好处的情况下才会建议或接受这种交易。这种预料之中的好处可能以各种形式出现,在有些情况下并不是很体面的。庭外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对检察方面最大的好处是使他们心中有数:用这种交易可以使被告至少先承认某些方面有罪,这样检察官就不至两手空空白干一场。如果没有庭外协议,他对这场诉讼的结果一点儿也没有把握,陪审团,法官和上诉程序这一切都是千变万化难以预测的。

对于许多检察官来说,他们看重自己起诉认定比率就像运动员赢球次数一样重要,所以起诉能否认定的把握性就成了重要的考虑因素。庭外协议对他们的成功率至关重要:只要认定,在他们个人成就上就是锦上添花,即使只认定原起诉书指控罪行的极小部分也足矣;不能认定在个人成就表上就是一次失败的记录,尽管这个案子可能太复杂而根本无法认定也是如此。输赢的比率对于检察官来说仅仅是一种统计数字,没有实际意义,但人们却把它当作一种口碑,作为评价一个检察官水平能力的标准。辩护律师在这个问题上也是一样。

一个案子用认罪协商方式解决,也可使检察官避免在不能认定情况下招致的批评,任何一个在博格曼案子中失败的检察官都会被新闻界叱为不称职,甚至还有更恶毒的咒骂。不管怎么说,如果新闻媒介可以说服公众相信博格曼有罪,为什么检察官就不能使陪审团相信这一点?如果在新闻界广泛报道的案子中被告被判无罪,检察官的前途就有可能毁于一旦,至少是岌岌可危。

庭外协议有时还用来诱使被告与检察方面合作,来反对检察方面想起诉的另一个对象。在本案中,特别检察官非常想认定议员布鲁门撒尔有罪,这使他极想跟博格曼达成协议。

还有个更简单的层面,庭外协议对于工作负担过重、拿年薪而不是按小时收费的检察官来说意味着减少工作量,不用加班加点,有更多时间与家人朋友团聚。

在博格曼案中,检察官建议进行庭外交易的动机是寻求一种靠得住的结果。检察官在此案中获胜的把握不大,而公众又极力想把博格曼往死里整。这个案子又因联邦和州政府都对博格曼提起公诉变得复杂起来。虽说两个政府部门都指控博格曼犯有同一罪行,却只有一家可以就此对他进行审判。对于公诉方面来说,一旦对簿公堂而又没有把握认定被告有罪那就无法交代,而庭外协议虽不敢说是公诉方面指望的最好结局,在这种情况下却也是最上上的良策。

既然公诉方面能从认罪协商中得到好处,那么被告为什么还会考虑接受这个交易呢?为什么在这个案子的具体情况下博格曼还会接受认罪协商,即使他坚信自己是无辜的,即使他的律师认为法庭会认定他无罪,还对其中一项罪名认罪呢?最直接的回答是,有时用达成认罪协商的方法解决问题对公诉方面和被告双方都有利,而在有陪审团的审判上唇枪舌箭弄不好会两败俱伤。最后,庭外交易和其他任何一种交易一样均分利益和损失:双方都不能得到想要的全部东西,双方都有得有失。双方都能得到他们最急切想要的东西明确可靠的保证。

毕竟,就连无辜的被告有时也会被法庭认定有罪,虽说这种情况极少见。只要一个案子一经陪审团审判结果就难说了。被告和检察官一样,希望对案子的结果有把握,尽管这么一来可能会判那么短短的一段徒刑也在所不惜。另外,诉讼、审判过程是相当费钱的,如果博格曼决意把官司打到底,诉讼费和律师费将高达几十万美元。当然这也许不是博格曼决意进行庭外交易的原因,可这是许许多多不像他那么有钱的被告,尤其是那些不够要求免费辩护资格,但又负担不起漫长的一审和上诉费用的中产阶级下决心这么干的原因。

有时出于自己的需要而非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刑事被告的辩护律师会鼓动他进行庭外交易。在这种情况下,不是别人而是辩护律师从庭外协议中得到好处。刑事诉讼律师打官司的报酬经常是预先谈好的一笔酬金,比方说2,500美元包这个案子,那笔钱大概是被告能付出的最大数目。律师收到那笔款了,不管他花多少时间去解决这个案子,这笔钱也不会再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尽量使用庭外协议的方式解决问题,就可能对他有利,因为庭外交易比庭上诉讼花的时间要少得多。

他进行庭外交易越多,挣得钱越多。这样他每小时收费标准实际上就增高了。如果认罪协商解决一个案子花10小时,那么此案收费2,500美元就等于说每小时收费250美元;如果通过审判律师要花100小时,那么他每小时收费只有25美元,这点钱还不够他的成本开销。

律师在考虑这个问题时表面上却不是这么说的,他们总是找出理由来说明认罪协商是对委托人有利的。但是庭外协议有时对委托人有利,有时不利。我对总是进行庭外交易的律师就有怀疑,这种律师给他的委托人争取的一般都是最坏的结果,因为检察官知道这些人如果威胁着要上法庭奉陪到底也不过是说说而已。通常那些很少进行协商的律师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这些律师通常会选择上法庭辩论而且多数为胜诉。这些律师才是检察官最害怕的;检察官正是对这些律师才准备作出最大的让步以防自己落得个全军覆没的下场。

博格曼的首席律师南森列文正是美国最使检察官发怵的律师之一。他参与的案子大部分是当庭审判解决的,他接手的大部分官司都胜诉。对博格曼起诉的检察官知道他们面前是怎样一个人物,这就是他们建议庭外协议的原因。

列文最初反对进行认罪协商,他想在法庭上审判,他认为他有把握胜诉。后来他写道:

面对着巨大的律师费,对自己健康情况的担心,受到公众煽动情绪感染的陪审团,以及审判结果可能不利,博格曼没有接受他的律师意见去由审判决定一切,他同意庭外协议解决。

博格曼决定认罪协商解决的最重要原因之一是出于对他儿子斯坦利的考虑。他不愿让儿子承担新闻界和政客们强加给他的罪名,而检察方面恰恰十分善于利用这种骨肉之情从中渔利。伯纳德博格曼作为一家之长不忍让儿子背负罪名,尽管他坚信自己和儿子都是清白无辜的,尽管律师建议他不要接受庭外协议,博格曼还是指示列文与检察官进行交易,去努力争取他自己只认定一项最轻的罪名,撤销对他儿子的所有指控这种最好结果。

随后是几个星期激烈的讨价还价,就像是个波斯市场:每一笔交易都有一番争论,双方都装出要中止谈判的模样,实际上都悄悄地向对方靠拢。

因为建议进行这场交易就是为了保证只针对博格曼一项最轻的罪状判处刑罚,这样纽约州法院法官就必须事先同意他将不在联邦法院法官判的徒刑上加判。这样,由纽约州特别检察官办公室起草的协议原文中就包括如下文字:根据伯纳德博格曼承认向艾伯特布鲁门撒尔行贿的认罪协议,纽约州高等法院同意在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判处的处罚之外不再加刑。

庭外协议有关各方去找纽约州负责该案的法官征求他对这个庭外协议的意见。这种做法,只要有关各方面都出席的话就是程序所允许的惯常做法。州特别检察官要求州法院法官同意不在联邦法院的判决上加刑,如果州法官同意(就像期待中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有关各方都达到目的。可是州法院法官不肯正式对联邦法官的判决承担义务,被这个协议所约束,我是不会乱交易的,他说,这下子庭外协议双方就出现了僵持。

经过一番争执,终于找到一个解决方法。其实这个方案也是为了达到相同的目的:由联邦法官判决一项罪行的刑期,但不要求州法官预先正式保证按照协议行事。

这个新方案的内容是,州特别检察官将向州量刑法官建议他不在联邦法院的判决上再加刑;州法院将在联邦法院判决之后立即判决。这样做实际上和纽约州法官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都接受州检察官的建议不再加刑形同无二。协议规定州法庭判决必须紧随联邦法庭判决之后是为了防止新闻界、政客和其他人认为刑罚太轻而向州法官施加压力。

确实,纽约州负责量刑的阿洛依修斯米利亚法官明确地告诉博格曼:已告诉你的律师和特别检察官,一般情况下我接受检察官判处最轻刑罚的建议,我还对他说,我并不以为这一次有什么理由不这么做他随后按要求提醒博格曼,根据法律,不管联邦法院判处他什么刑罚他都可能被判处最重的刑罚。尽管有这个陈腔滥调的警告,向庭外协议各方发出的信息是明确的:博格曼只会被判一次刑,即由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弗兰克尔判刑。这份协议书随即由各方签字,封好并发送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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