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孟菲斯审判

1 孟菲斯审判

1976年5月的一天早晨,哈佛大学法学院前的停车场空寂无人,门可罗雀。这天是星期天,我在那儿等一个叫哈里雷姆斯的新客户。虽说他的面容对成千上万美国人来说都已不是什么秘密,可我并不知道他长得是什么模样。我未曾看过他在电影《深喉》里演的医生角色,也没有看过其余几十部给他带来无可争议的公认的黄色影帝桂冠的影片。可我认为我认出他来大概不会有问题,因为我也看过几部脱露火爆片子,自认对黄色电影明星长的样子心中有数。

在停车场里只有一个年轻人,看他穿着三件头的西装,手提牛皮公文箱这是哈佛法学院非正式的制服你就知道绝对错不了,他是个法学院学生。我穿着牛仔裤和汗衫,几小时前刚从家里慢跑到办公室里,并没有料到会去见什么人。

我穿着运动服去见一个新客户有点儿不太自然。可是我又有点儿鄙视地想,他是什么人他不就是个在银幕上脱得一丝不挂的黄色电影演员吗,他对我的装束还有什么可挑剔的呢?不管怎么说,他说来就来,也不预约,只是打电话问可不可以便立刻就来。我告诉他办公楼星期天不开门,所以约好11点半在停车场见。

到了约定时间,我到停车场去四下打量,却不见哈里雷姆斯的踪影。我又等了15分钟,期待着驶来一辆出租车,从里面钻出一个小种马般的壮汉,可是没有出租车开来。最后,我走到一个身躯十分矫健的青年身边,他似乎也在等什么人。我问他,在我出来之前他看没看见有人乘出租车过来。

除了我以外没有人乘出租车来。

我问他,他是不是在等图书馆开门。

不,我在等德肖维茨教授。

我大吃一惊,瞧着他说:我就是艾伦德肖维茨,你是谁?

他用同样惊异的口气说:你就是德肖维茨教授?老天爷!我还以为他是个穿条纹西装白发苍苍的老道学呢。我是哈里雷姆斯。

你就是哈里雷姆斯?我惊呼道,我还以为你看起来是个敞胸露怀的性感炸弹哩。

我们两人都哈哈大笑,同时也为各自的老眼光偏心眼感到有点儿狼狈。

到办公室里一坐定,我们就开始谈他的法律问题。

我现在因为在《深喉》里扮演的角色遇到大麻烦了。

《深喉》是有史以来最著名的一部黄色淫秽电影,票房价值超出6000万美元。这部电影里的女主角琳达拉芙莱斯以她独特的口交技术使新闻媒介赞叹不已。它已经成了这类赤裸裸的黄色淫秽电影中得到公众认可的第一部。社会知名人士一反常态地在观看这部影片时既不戴墨镜也不穿风衣;喜剧演员在电视上谈论这部影片;伍德沃德和伯恩斯坦用《深喉》来代替他们调查水门事件中主要白宫告密者的名字。至少有1000万美国人看过一遍这部电影。在一些电影院里,这部电影连续放了近400个星期。据《时代》周刊报道,在中央情报局操纵的间谍船格劳玛探险号上,水手最欢迎的脱露电影就是《深喉》(他们是由美国政府出钱看这部电影的)。美国副总统斯皮罗阿格纽曾在弗兰克西纳特拉庄园举行的招待会上看过这部电影。这部电影已经成了美国大众文化的一部分。

我只不过在电影中扮演了一个角色,雷姆斯接着说,可在田纳西州孟菲斯市的一个联邦陪审团上星期认定我犯有重罪。现在我因为是个性感炸弹而面临5年徒刑。我正在找一个能帮我上诉的律师。

哈里雷姆斯不单单是个性感标志,他还是个极为聪颖的青年。用他自己的话来说,他是一个老老实实的犹太孩子,靠干许多人花钱叫别人去干的那种活计吃饭。他出生于纽约州的斯卡思代尔市。他原名叫赫伯特斯特赖克。他曾上过匹兹堡大学,但中途辍学参加海军陆战队,后来开始戏剧生涯。他曾在妈妈歌舞团、纽约戏剧歌舞团及纽约市美国莎士比亚话剧团工作。他甚至还参加威梯斯麦片广告表演。在1964年圣诞节期间,工作很不好找,光景相当惨淡有一个家伙说,他知道到哪儿能在一部黄色电影里当个男角儿挣75块钱。

哈里活到这么大还没有看过这种电影,他有点儿惴惴不安地前去报到,应下了这份差事。和他一起演出的两个女演员都是纽约大学的社会学博士研究生,她们使他平心静气下来,完成了好几轮重头戏。斯特赖克一上台就干得这么利索主要不在于他长相标致,而在于他一接到信号就能够反复性交的特殊本领。在这种时间即金钱的行当中,主要的障碍就是男演员性能力不足。对一个能够在一天之中连续拍许多镜头的男演员的需求之大是可想而知的。

斯特赖克告诉我他当上《深喉》男主角的经过。1972年1月,在佛罗里达州迈阿密附近他参加一部黄色淫秽电影的拍摄工作,负责音响和光线,每天工资150美元。当原来的男主角缺席时,导演杰拉德达米亚诺就叫斯特赖克代替他上但工资每天减少50美元。因为这部电影中的七八个性交场面只用一天时间就拍完(这些镜头后来剪辑成18个不同场景),他在演这部电影中的报酬只有100美元,合同上也没有任何分成的规定。拍摄结束后,他在这部电影中的角色也就随之完结:他既没有参与剪辑,也没有参与发行这部片子更不用说分享该片带来的巨大利润了。他甚至连自己的名字也控制不了:导演给他起了个艺名哈里雷姆斯,只是觉得这名字听起来能引起一丝意淫的奇想,他甚至都不和斯特赖克商量一下。当然,这部电影大受欢迎连演不衰使他感到脸上有光。他保留了哈里雷姆斯作为他的艺名,又在其他几部黄色淫秽电影中扮演了角色。可是他在《深喉》里的角色已经结束,或者说,他自认已经结束。

两年多以后,1974年7月7日清晨5时,斯特赖克在他格林威治村公寓里被敲门声惊醒。一个联邦调查局密探唤起这个满脸倦容衣冠不整的演员,递给他一张传票,命令他去田纳西州的孟菲斯一个他从不曾去过的城市出庭候审。赫伯特斯特赖克别名哈里雷姆斯,已被孟菲斯市一个联邦大陪审团起诉,控告他参与一项在全国范围的州际商业活动中输送一部黄色淫秽电影的阴谋活动。他成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因在一部电影中扮演角色而被联邦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

这案子立即在全国引起反响。这也就是公诉方面控告一个演员的目的。控告黄色电影的制片人和发行人早已是家常便饭,引不起人们的新奇感。公诉人是个叫拉里帕里什的出类拔萃的年轻律师,一个美国中西部和南部正统派教徒集中地方的原教旨主义者。(参与这案子的人都起着怪模怪样的名字:雷姆斯、斯特赖克、拉芙莱斯、帕里什,听起来就像是未成年人喜欢用的双关语。)帕里什在纳什维尔土生土长,当地新闻界给他起了不少外号,如道学先生,或孟菲斯的愤怒,或孟菲斯扫黄钉耙。他是一个转信基督教的人,是第一福音教会的长期教友。帕里什真诚地相信,黄色淫秽物品是当代美国万恶之源。他曾对记者说过,我宁愿看见毒品在民间招摇,也不愿看见这种电影在世上泛滥。照他的解释,毒品是可以从身体内洗涤干净的,而淫秽物品对人的侵害则是刻骨铭心的。有人问他是怎么当上检察官的?帕里什引用圣经罗马书第十三章第四节中对作恶的警告,称上帝授权世间的教士们执行搜寻和销毁淫秽物品这种行业的任务。在对淫秽物品进行诉讼中,帕里什成绩斐然,无人可望其项背,他经手的案子中40多个被告已经被认定有罪。

很多冷眼旁观的人都认为把雷姆斯带上公堂是帕里什公诉生涯的一大发明。正如一位熟悉帕里什手腕的孟菲斯律师所说:帕里什觉得把演员摆在被告地位是扩大宣传的好办法,而男演员又不如女演员那么容易触发公众的同情。帕里什自己承认,他对雷姆斯提起诉讼的目的就在于向世人宣告,参与制作黄色淫秽电影的人谁也不能逍遥法外,必将毫无例外地被起诉:

直到《深喉》问世之前,还没听说过有专演这类电影的男女演员。可是在《深喉》这部电影里,他们塑造了一位明星,竟至是可忍孰不可忍的地步,正像你爹在你不听话时狠揍你一顿那样。是啊,如果斯特赖克先生在新闻媒介作了那么许多宣传报道之后,轻而易举地逃脱责任,他的事业会益发飞腾,但如果狠揍他几下,或许他会三思而后行。

正如斯特赖克所说,孟菲斯市是美国中西部和南部正统派教徒的接合部,这地方是帕里什导演一场现代道德伦理戏剧的最理想地点。

指派担任这场审判的法官是哈里威尔福德,他是田纳西州共和党执行委员会的前任委员。如果不是因为有哈里雷姆斯这样的人,威尔福德法官在法庭上宣称,就不会有《深喉》这一类电影没有这样的演员,就没有这样的电影。这位个头矮小脾气很坏的保守派指示雷姆斯在孟菲斯的律师说,他绝不会理睬任何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理由来为他辩护。他警告这位律师,如果他敢以你的委托人的行为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为由与陪审团相争,我将指示陪审团,本案并非第一修正案案例。有了帕里什这样的检察官和威尔福德这样的法官,对于政府选择孟菲斯市作为它对雷姆斯进行起诉的最适当地点就不难理解了。

本来,这部电影是在纽约发行的,大部分被告都住在纽约,纽约南区地方法院理应作为任何有关的调查、起诉和审判的地点。可是想要冒犯一个纽约人绝非易事,你在时代广场的电影院里可以看到任何性别的人或动物在淫欲之中进行交媾的画面。这里到处充斥着按摩院、健身房、单身幽会所或是用现今人们伪装粉饰妓院的其他说法。这些场所提供各种口味的需要,哪怕是世间最稀奇古怪、解剖学上最无法想象的情景。如果在这么一个城市开庭,这里选出来的陪审团经过如此堕落口味多年的熏陶,很可能会以见惯不惊为由而作出无罪的认定。这也是政府选中孟菲斯市作为起诉地点的原因。

可是这里面有个问题。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被告应享有在犯罪地点所在的州和地区进行审判的权利。《深喉》这部影片不是在孟菲斯拍摄的,也从未在该市上映过。此外,哈里雷姆斯在审判开始之前从未去过那座城市。那么政府又怎么解释雷姆斯从未在该市、该地区犯过罪这一事实呢?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富有想象力的法理思辨,而帕里什已准备好应付这种挑战。

起诉书是帕里什精心起草的,它指控117名个人和公司企业参与进行了一场全国范围的阴谋,制作一部黄色淫秽电影并在全美发行。这样,这项罪行就会在该电影可能放映的每一个地区发生。根据这份起诉书的理论,任何一个地方的联邦检察官都可以决定在哪儿起诉最好。这种说法使得人们担心联邦政府会迫害热心鼓吹黑人权益的黑人出版社,把从密歇根州到北卡罗莱纳州的劳工运动组织者一网打尽,交给那些最富敌意的陪审员去审判。这也使联邦政府有权给本来专供专门人员看的电影或杂志在是否是黄色淫秽的问题上施行一种最狭窄、最富地方色彩的标准。

作为参与这个阴谋而受到指控的人有技术人员、发行人员、给电影设计舞台场景的纽约广告公司等,实际上只要是与该影片的制作、发行或放映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受到指控。帕里什后来说,参与此阴谋的约有500人,可是,我们将不对有些人,如电影院售票员、电影院里出售爆玉米花的人或电影放映员起诉。

起诉书中受指控的117名个人和公司企业中,实际上只有18个被起诉,剩下的99个被当作不予起诉的共犯。对一个不予起诉的共犯,大陪审团实际上是公诉人,他控制着大陪审团认为他有罪,但出于一个或几个理由而决定不予起诉。(尼克松总统就曾被联邦大陪审团当作水门事件中不予起诉的共犯。)在这些不予起诉的共犯中就有琳达特里纳,即《深喉》中用琳达拉芙莱斯之名的女主角。她在这之前曾经在布鲁克林的一个大陪审团面前作证,因为她得到不予起诉的豁免,所以对她是否会在孟菲斯的案子中受到起诉有些疑问。后来她被传唤去作证反对雷姆斯,可她躲了起来,联邦调查局找不到她。(有些法庭观察员把她这个销声匿迹的证人称作发炎的喉咙。)

起诉书中对共犯们提出77项公然犯罪的指控。所谓公然犯罪是指任何一种行为,不管这种行为是多么正当,只要与该阴谋有关即是。在这77项公开活动中,只有一项提到赫伯特斯特赖克:在1972年1月10日和1972年1月19日之间琳达特里纳(即拉芙莱斯)、查尔斯特里纳、杰拉德达米亚诺及赫伯特斯特赖克〔即雷姆斯〕从纽约州纽约市旅行到佛罗里达州迈阿密市。虽说这类旅行无任何非法之处,但该旅行却被指控为整个阴谋活动的继续和发展。根据这种理论,斯特赖克即使从未在电影中担任过角色,只要他有过那次旅行也可以对他提起诉讼。

审判于1976年3月1日开始,共传了90个证人政府传了77个,被告方面传了13个证人。这部电影在法庭里公开放映这是公众在孟菲斯能够看到这部电影的唯一地点,而且是免费观看。该案被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报道,特别是被告辩护律师企图传杰克尼科森及沃伦比蒂作为专家出庭作证,以说明演员在制作和发行一部电影中的有限作用。威尔福德法官拒绝允许他们出庭作证。仅有的一点点证据又与雷姆斯在被控阴谋活动中的作用毫无关系,大部分事件都发生于影片拍摄之前或拍摄之后。照起诉书的说法,该阴谋起于1971年2月(雷姆斯参与该片一年前),一直延续到1975年6月(雷姆斯的角色结束后三年半)。根据法律对参与阴谋犯罪的共犯不须自始至终参与的规定,与该阴谋某个阶段的犯罪有关的证言证词都可用来对任何一个共犯起诉,不管他们的作用大小。

美国联邦副检察官帕里毫不否认地说,在这场阴谋中雷姆斯起的作用极为有限。他对陪审团说:

雷姆斯拍了他的戏,拿了给他的表演报酬然后就被辞退,其他事都没有参与他很早就退出了。

帕里什的这一退却对雷姆斯的辩护来说至关重要。雷姆斯声明,1972年1月他在摄影机前袒露身体之时,那时实行的法律并不认为《深喉》是黄色淫秽的。根据那时依然有效的最高法院裁决,一部在性方面极为火爆露骨的电影只要总体上看具有可取的社会价值就应受到宪法保护。不管影片在某一场景上是多么露骨,它都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除非:(1)总的来说材料的基调迎合对淫欲的兴趣(这是什么意思!);(2)该材料用当代社会的标准去衡量显然具有伤害性;(3)该材料完全没有可取的社会价值。最高法院在一系列最后终于导致了1966年关于《范尼山》一书的判例裁决中规定,要禁一部电影或一部书必须满足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这就是说,不管一部电影或一本书是多么下流肮脏,只要它有一点儿社会价值比方说一条信息,一些惹人发笑的描写,甚至是一个关于性交技术的新的情况就不能对它提起诉讼。

根据这条准则,《深喉》大概应该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这部影片对至少有些观众来说是有点儿滑稽的,而且这部影片与同类种马交配般的电影片相比技术要强不少。雷姆斯和他的出庭律师认为,以1972年1月实行的色情淫秽物品标准来衡量,他不能被认定有任何犯罪行为。

可帕里什并不是用这些标准来对雷姆斯起诉的。他是用一种最高法院在1973年6月裁定的极不同的标准进行公诉,那时雷姆斯完成电影角色已有一年半了。根据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在米勒诉加利福尼亚一案中裁定的新标准,对一部含有一些可取的社会价值的影片也可以起诉。根据米勒判例的标准,一部露骨描写性交活动的影片只能在总体上看该片具有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意义的情况下才能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这个标准的内容很快就缩写成SLAPS)新旧标准的区别很大。例如,根据新标准,一部大轰大闹的性暴露喜剧也可能会被起诉,因为虽说它并非完全没有可取的社会价值,可它仍然可能缺少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意义。

在雷姆斯案中,威尔福德法官指示陪审团:如果一部露骨地进行性描写的电影要受宪法保护的话,它必须具有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意义。雷姆斯的一审出庭律师竭尽全力地对这一点提出异议,要求法庭运用1973年以前的标准来衡量,即只能对那些完全没有任何可取的社会价值的电影进行起诉。这个意见被威尔福德法官驳回。

对哈里雷姆斯的起诉不是根据他参加《深喉》演出时实行的法律,而是根据这部片子完成一年半之后才实行的一套新标准。一般的规则是,对一个被告提起公诉,适用的法律必须是他进行犯罪活动之时适用的法律。可是帕里什对威尔福德法官说,该阴谋本身延续到1973年最高法院对《米勒》案的裁决之后,而且只要《深喉》一片继续发行,该阴谋就继续延续下去。(根据这个理论,雷姆斯的犯罪直到现在仍在继续,因为《深喉》一片迄今仍在放映。)根据公诉人的辩解,由此可以用一种在他的作用结束之后而他的犯罪仍在继续之时才出现的标准来衡量他的行为。

正像帕里什雄辩地质问的那样:〔雷姆斯〕演了电影,拿了酬金,早在1972年就退出,这意味着,他并没有参与该阴谋的其他工作,他除此以外没有其他公开活动,他没有进一步参与此案,这样,问题是,他为什么反落得个电影拍完4年后又遭起诉的下场?真是岂有此理!他的回答是:只要一个人参与一项阴谋活动,他就得为该阴谋带来的一切后果负责,直到该阴谋结束为止。(雷姆斯有一次问我,如果电影发行人使用的一些强制技术在该片完成几年以后造成某人的死亡,他是否犯有谋杀罪。我告诉他,根据帕里什的理论,他可能会被认定有罪。)

对帕里什来说,雷姆斯要想摆脱与此阴谋的干系,就必须采取主动性的行动去摧毁该阴谋。可雷姆斯又能做些什么呢?他没办法揭露这项罪行,就像揭露一件秘不可宣的阴谋那样,因为《深喉》在各州进行商业性公演是尽人皆知的。他也不可能依法防止该片发行和放映,因为他没有这种权利。公诉人是否想要他站出来亲手毁掉现有的《深喉》拷贝?

陪审团留在那里,一边考虑自己的意见,一边对这些问题进行揣测。讨论了几个小时证据后,他们只用了几分钟时间辩论是否应认定有罪,随后一致认定所有被告犯有所有被指控的罪行。由于等待被告呈交一份提请重新审判的动议,法庭裁决暂缓量刑决定。这样,雷姆斯开始四处寻找帮他上诉的律师。

现在,正是陪审团认定有罪之后几天,离开了孟菲斯我才感到有了活路,雷姆斯对我说,如果你在那地方待得时间太长了,你就会慢慢地感到没准儿他们是对的。我一想到还得回孟菲斯去听候判刑就害怕。你认为威尔福德会判我什么?你觉得我上诉胜诉的可能性大不大?你愿意接受我的委托吗?

我知道我一听到这件案子就会决定接受委托。我最感兴趣的法律领域有两个:一是宪法第一修正案,二是阴谋罪。这个案子用一种极有趣的案情把这两个法律问题都包括进去。

斯特赖克告诉我,他来找我的原因是他听说我在为我好奇(黄色)一片辩护中胜诉。那部瑞典影片是在美国第一部进行商业放映的露骨描写性活动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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