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我好奇(黄色)”案

2 “我好奇(黄色)”案

你这案子与我好奇(IAmCurious)案不一样,我对雷姆斯说,我认为我们不应该用打那场官司的方法来打这场官司。我解释道,在我好奇一案里,我们的论点是,在成人电影院紧闭的大门后面放映什么电影不属于政府或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即只要不让儿童入内,只要伤害性的材料不在电影院外面展示,进不进电影院、看什么样的电影完全由成年观众自主决定。我坚决主张,现在还是这么认为,这才是正确的宪法原则。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议会不能立法对言论自由的权利进行剥夺删减。可最高法院曾裁定,法院认定是黄色淫秽的书籍和影片不在第一修正案保护之列。这就要求法院审看每一部电影以决定该影片中描写的性活动是否出了格而具有黄色淫秽性质,或者该片有足够的文学价值,这种价值压倒了它的伤害性。这一审查过程使法院成为对个人的道德观念和趣味进行检查的书报电影审查机构。

对黄色淫秽物品来说,从来就不可能有一个客观的标准,是否黄色淫秽全看观看者怎么看待,或如道格拉斯大法官有一次讥讽的,就依观看者两条大腿根之间的反应而论。对这个人来说是黄色淫秽,对另一个来说可能是艺术,对其他人来说则又可能是瞎胡闹。

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斯图尔特曾经承认他无法具体写出何为黄色淫秽物品,可是他敢肯定我看见了就知道是不是。可是其他自称知道如何分辨的法官们又各持己见。每位法官都对黄色淫秽物品的定义有个人的看法,而这些看法又很少写入正式法庭裁定中去。拜伦怀特大法官的书记员们称,他们的上司在决定一部电影是否属于黄色淫秽时依靠片中描绘性交的程度而定。他们把这些称作勃起的角度规则。布伦南大法官的书记员们则把他的标准称为软家伙规则,即只要不是完全勃起就不算黄色淫秽。已故首席大法官厄尔华伦以前认为描绘正常的性活动,不管是多么露骨,都受到宪法的保护,可是对不正常性活动,哪怕只是一种暗示,也会使他勃然大怒。我女儿是否会感到受了伤害就是他的个人标准。已故大法官雨果布莱克认为肮脏下流的电影绝对应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可脏话下流话,如操你妈的征兵,却不受保护。另一方面,约翰保罗史蒂文森大法官却认为,脏话下流话比肮脏下流的电影理应受到更多的保护。每一位大法官都有他自己的标准,他们对宪法原则和判例法的解释都或多或少地反映了个人趣味、头脑里的框框限制及各人不同出身背景的影响。

是否属于黄色淫秽物品的最低限度是,当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里有5位认为它是属于此类物品之时。这种现实贬低了最高法院作为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者的身份,使大法官们有权置个人的趣味于国家利害之上。它并没能给电影制片厂、演员和其他从事这类工作的人以具体指导,他们的作品介乎受保护的言论和不允许的黄色淫秽物品之间,使他们处于岌岌可危的地步。

在我好奇(黄色)一案中,我们决定针对黄色淫秽物品的这种司法规定方式发动一场进攻。当这部影片在波士顿被禁演后,我们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我们拒绝向好奇的法官放映《我好奇》,以便突出我们的论点,即只要该影片是在一个大门紧闭的成人影院里面上映,该片的内容如何就不属于政府管辖的范围。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有一位法官提到他祖母曾经无意之中走进一家成人影院,看了一场法国电影。本以为是一部旅游片,后来性交的场面使她大惊失色。他问,你们怎么能够保证他祖母免受这类影片的伤害?我告诉他,这家电影院可以张贴醒目的警告。法官又提出:这类警告内容是如此露骨,它本身就带有伤害性。正当我们进行这场谈话时,我想起一个关于犹太人的古老故事。这个犹太人发觉他的表停了,他看见一家商店窗户上挂着许多钟表,就走进去,叫店主人为他修表。给你修表?那店主奇怪地问,我不修表,我是个犹太祭司,我专门割包皮。你专门割包皮?这位顾客问道,可你为什么在窗上挂钟表呢?店主毫不犹豫地答道,你要我在窗上挂什么呢?

我提醒法官,我们可以创造一些并不十分露骨、没有伤害性、然而却又能让人明白的警告标志。这位法官对这个建议似乎比较满意。

联邦法院实际上在裁定中得出结论,该结论在短时期中成了黄色淫秽物品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该法庭以二比一裁决,一家电影院只要没有用勾起淫欲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只要预先警告观众该片内容可能具有伤害性质,或观众中没有18岁以下的儿童就不能禁止它上演。

这个裁定承诺政府不应干预评价每部电影内容也不应由政府制定限制电影院的外部标准。

这样,马萨诸塞州司法部长对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定进行上诉就不足为怪了,联邦政府也以共同上诉人身份进行上诉(当时的尼克松政府曾把扫黄列入加强法制的五项重大行动之一)。联邦最高法院批准复查此案,我受邀请为格罗夫出版社该影片在美国的发行人出庭辩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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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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