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对中央情报局黑幕揭发者的起诉和打击

5 对中央情报局黑幕揭发者的起诉和打击

1977年11月20日,千百万美国人在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名弥遐迩的《六十分钟》电视节目中观看麦克华莱士采访前中央情报局人员弗兰克斯奈普。

这个节目绝非寻常,因为它是在一个秘密地点摄制的,提供了极周全的安全保密措施,节目事先也没有预报。这场采访占整个《六十分钟》节目三分之二的时间,而不是像往常那样只占全部时间的一小部分。

斯奈普在节目中讲述了他是怎么从中央情报局的效忠者转变为一个内部的批评者,然后又怎么成为公开揭露中央情报局的腐败、愚蠢、变节和忘恩负义的人。他描绘了中央情报局是如何为了摆脱危险处境而抛弃朋友:

斯奈普:我们把四五百个西贡特种警察部队人员丢弃在跑道上和使馆院墙外面。这些人都是我们训练的,他们的生命直接受到共产党的威胁。我们还抛弃了400~1200名中央情报机构人员,这些人也都是我们训练的。我们还留下了约3万名曾经参加凤凰行动的人员。

华莱士:凤凰行动是?

斯奈普:是中央情报局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领导的一次反恐怖特别行动,目标针对越共。

华莱士:你把这种抛弃形容为一种中央情报局冷酷无情的叛卖行径,是吗?

斯奈普:在有些情况下确实有叛卖行为。我们只救白种人,而把越南人弃之不顾。

华莱士:你在书里说情报档案都丢弃了。

斯奈普:对。当北越人涌进西贡时,他们发现档案都是完整的。如果经验丰富的反情报人员把资料收集起来,他就可以了解美国在危急情况下是如何行动的。这无论怎么说都是最重要的战略情报。

华莱士:你描绘的图景,斯奈普先生,是中央情报局在越战结束时无可掩饰的劣迹。

斯奈普:是领导的失败。

华莱士询问斯奈普关于没有得到上级准许,绝不泄露他作为中央情报局人员所了解的情报的誓言:

华莱士:你签字起誓你不会向公众泄露秘密。

斯奈普:是的。

华莱士:你真以为中央情报局不知道事情已经发展到这个地步了吗?他们真不知道你正在接受我们的采访吗?

斯奈普:麦克,我认为,如果他们知道了,他们就会制止我。我想他们会让法院裁决叫我闭嘴。如果中央情报局用可恶的老一套行事的话,像窃听电话、非法监视,我现在就不可能接受你们的采访。

斯奈普未经批准将在越南看到听到的情况向外界泄露,中央情报局恼怒交加。有人说斯奈普可能会被起诉。

斯奈普接受《六十分钟》节自采访向公众放映几星期以后,他问我是否愿意接受他的委托担任他的律师。虽说他尚未受到起诉,可是这种时候正是一个人最需要法律咨询的时候。我同意他的请求,并约好时间见面。

几天后,当我们在他的出版商的办公室里见面时,他的相貌使我出乎意料。他看起来就像中央情报局招募人员广告画上的模特:西点军校毕业生藏而不露的翩翩风度,礼貌备至几乎到了做作的地步(他甚至称我为长官);对祖国极为忠贞不二,小心翼翼地不多说多道。他犯了什么罪?他没有发表或泄露任何不能披露的秘密材料。他对公司的批评一点儿也不偏激。确实,他写的这本书即《庄严时刻》在许多方面就像作者本人一样:温文尔雅、不偏激、材料丰富、消息灵通、透露情况时谨小慎微。总的来说,这本书有点儿枯燥无味。

可是,为了使他的书能够出版,斯奈普没有按常规办事他执意不肯把书稿呈中央情报局主管部门进行审读,做必要的删节,这使中央情报局怪罪于他。中央情报局规定,任何一个工作人员都不能擅自决定某件情报是否可以公开泄露。只有中央情报局对每件准备发表的具体情报进行研究后才能决定。所以每个工作人员都必须签下保密约定,以使他们有义务在发表这类材料之前呈交中央情报局预先审查。

虽说中央情报局只应对那些泄露之后会危及国家安全的材料进行预先审查,但它却动用这种审查权利来保护自己不致因政治丑闻而处境窘迫。例如,它曾对1974年出版的一本书进行审查,该书中有这么一段:要不是局长理查德赫尔姆斯在指那个年轻的国家(通常称作马达加斯加)时把它错叫成马拉加什,否则是一次无可挑剔的行动。它也对这一类秘密进行审查:智利大选定于9月份举行,阿连德,一个毫不掩饰的马克思主义者,是主要竞选者之一;亨利基辛格是有关智利问题40人委员会中权力最大的人。以上仅仅是几个公开的例子,其他几个经过审查删改的例子仍然秘而不宣。

斯奈普知道中央情报局对那些泄露后不危害国家安全,但会使它受窘难堪的材料也照样进行审查的政策。虽说他的书中并没有任何未公开过的秘密,但他唯恐经过审查后,书中对中央情报局在西贡撤退中表现无能的评价将会被删除。所以他拒绝将此书预先送审。

实际上,在司法部内部经过几番争论后,卡特政府决定对斯奈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只是要求法院禁止他将更多的中央情报局材料不经审查而发表,强制他将出版《庄严时刻》一书收入全部上缴。弗兰克花了18个月整天埋头此书写作,这意味着如果政府在这场诉讼中胜诉,这位前情报局人员将被剥夺这段时间的全部劳动所得,这笔钱总数约为10万美元。

我在该案中担任的工作是弗兰克的私人律师以保证他个人权益是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内(后来,正是弗兰克本人不断地要求他的律师们把民权的利益置于他个人利益之上,甚至在自己可能一文不值的情况下亦如此)。以马克林奇为首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几位著名律师在法庭上为斯奈普进行辩护。林奇是一位华盛顿开业律师,精通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他承担了主要的取证和法庭辩论任务,我协助写书面辩护词并对诉讼进行顾问咨询。

此案的审判地点是在弗吉尼亚州联邦法院,正是中央情报局总部所在的那个区。主持审理该案的法官是奥伦路易斯,一个瘦弱的老法官。(我们本来要求进行一场有陪审团的审判,但他否决了这一要求。)路易斯法官被弗吉尼亚州的律师们称作咆哮的奥伦,《美国律师》杂志进行民意调查时把他评为他任职的联邦第四巡回区所有法官中最差劲的一个。路易斯的认定总是预先就作好的主观结论。开庭之前他就对斯奈普的律师们说,他敢肯定他们会对他的判决进行上诉。我不会使你们失望的,他讽刺地说,然后开始阐述如何去上诉法院上诉。如果你不知道怎么驾车去里士满,你就向南开,上I95号高速公路。

开庭本身就是一场笑话。当马克林奇据理要求法院允许他出示有关中央情报局的证据,证明该局并未向那些夸奖该局的回忆录作者起诉,这些前情报局官员在书中泄露了该局的秘密,却并未按规定事先把书稿送审。路易斯法官却怀疑地问:你不是开玩笑吧?并裁决道:此案并非第一修正案宪法权利性质的案件。当林奇向政府提供的证人质询时,法官20多次支持公诉人的抗议,而问题恰恰是公诉人和政府提供的证人都没有提出任何抗议,路易斯法官是支持他自己的抗议!

经过一番激烈的唇枪舌剑交火,路易斯法官裁决斯奈普违背了他向中央情报局所作的忠诚保证,故意不将该书送审就予以发表。因此,政府应有权收回该书所得收入。路易斯法官同时发出禁止令,斯奈普不得继续违反保密协议,他必须把其他手稿交给中央情报局进行审查,否则,就犯有藐视法庭的刑事罪责。

斯奈普果真向里士满的第四巡回区联邦上诉法院上诉,取得部分胜利。上诉法院裁决,联邦地区法院剥夺作者全部收入是不妥当的,因为并没有证明作者违反了保密协议规定的义务。如果政府要求的赔偿超出了象征性赔偿的数额,或进行惩罚性罚款的话,就必须进行有陪审团的审判。

这样,斯奈普和公诉方都处于一种无所适从的中间状况之中:因为上诉法院裁决中央情报局合同具有的契约效力应高于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斯奈普的不经审查而出版著作的言论自由权利,所以政府已经在它的主要理论基础上获胜;可是,斯奈普却在实际问题上取得重要胜利,因为除非政府准备进行一场艰难的陪审团审判,他不用交出稿费。

这个裁决使弗兰克斯奈普处于长久的两面为难局面:如果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他上诉法院妥协的结果会被推翻,他最后会两手空空一无所得;如果他决定不上诉,他大概可以保留稿费收入,但他就得放弃自己不惜以死相求的民权原则不受预先审查而出版的权利(我们也被告之,如果斯奈普不上诉,政府也将放弃要求最高法院调卷重审的权利,同时也不进行一场有陪审团的审判)。出于周全审慎考虑,他应接受这种很不舒服的妥协,但原则性却又主张他去最高法院最后一搏。我把所有的风险都写在一份提纲里交给斯奈普,只有他自己才能作出决策。

斯奈普,这时候已经成了一个世界级的业余宪法律师,对这一些了如指掌。他不需要再深思熟虑,他决心破釜沉舟,即使破产也在所不惜,去最高法院上诉。

现在,故事就真正变得稀奇古怪起来了,居然还有点儿复杂。我们呈送联邦最高法院一份重审请求书,要求最高法院考虑复查(最高法院有复查和不复查的自主权)。在请求书中,我们对联邦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认为中央情报局要求对出版物预先审查的制度是合法的裁决提出异议。我们要求最高法院对这两个裁决进行复审,驳回下级法院的观点,即中央情报局与前雇员订立的手稿出版前必须预先进行审查的合同效力高出第一修正案赋予公民不受预先审查的出版自由的宪法权利。(议会从来没有授权中央情报局订立这种合同)。最高法院从未正式处理过这个重要问题。我们认为这是最好的案例,因为政府已经承认,斯奈普并未将任何秘密或未解密的材料写进书中。

按照最高法院的程序和规定,我们呈递了一份简短的重审请求书,只有15页,目的只是向最高法院阐明该案牵涉到重大法律问题,要求它允许我们写一份答辩书,并就我们争辩的具体问题进行口头辩诉。牵涉到的第一修正案问题意义重大,这是再明白不过的了。如果最高法院发出复审令,我们就有机会就具体问题进行辩诉,该案就可以得到复查。

政府对我们上诉采取了一种耐人寻味的方针。它呈递了两份文件,第一份是反对对该案进行复审的申辩。该文件认为联邦上诉法院裁决基本上是正确的,所以没有复审的必要。另一份文件则是政府有条件的附带复审请求书。在这份颇不寻常的文件中政府再次强调它在头一个文件中的主要论点,即最高法院应否决对上诉法院裁决进行复审的请求。用它的话来说,在该案中,上诉法院对违反合同义务的赔偿看起来可以保护情报局的利益。可它又争辩道,如果斯奈普复审的请求得到批准,政府亦将要求最高法院对上诉法院的裁决进行复审,并将就上诉法院推翻地区法院裁决,否定斯奈普应把该书所得交还政府的判决进行上诉。

正当这些申诉和有条件的附带申诉正在等待最高法院回复时,另外一本书出版了。很多关注此事的人都认为,该书的出版对于最高法院对待斯奈普案件的态度产生了决定性影响。

1979年12月,鲍勃伍德沃德和斯考特阿姆斯特朗出版了一本揭露最高法院内部勾心斗角的书,名叫《兄弟会:最高法院内幕》。泄露这些难堪的内幕,尤其是把首席大法官描绘成一个愚蠢、腐败、恶毒和不称职的人,透露这些消息的正是最高法院各位大法官的助理。即使没有明确的合同,按照传统的看法,这些助手们也有义务不泄露大法官的隐私和秘密。据说,首席大法官对这种背信弃义的行为暴跳如雷。《最高法院内幕》一书的出版成了司法界的热门话题。毫不奇怪,它当然也是正在考虑斯奈普案复查请求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关心的话题。在这种背景下,他们用一种无先例可循的态度处理斯奈普的复审请求。

最高法院通常在星期一作决定。我们每星期一都给大法官的助理打电话,询问大法官们是否已经决定批准我们的复查请求。可我们得到的消息一直是尚未决定。在1980年2月19日星期二(星期一是华盛顿诞辰日),坏消息终于来了:最高法院已经决定不复查斯奈普案,也不让我们呈交上诉辩护词。这消息就像晴天霹雳,令我极度失望。可是,最高法院已根据该案的实情,在没有审议辩护词和进行当庭辩诉的情况下对该案进行判决。更有甚者,它批准了政府有条件的附带复审请求,推翻了上诉法院关于该书出版所得的判决。这样,在不给我们呈交上诉辩护词和当庭辩诉机会的情况下,最高法院以6票对3票的表决作了终审裁定,判决斯奈普必须把《庄严时刻》一书收入交给政府。

在最高法院裁决书中,9位大法官对其论述都没有签字。这个裁决既含混又模糊,在9页纸的裁决中未列述任何判例(只在11个脚注中引用了很少几个案例)。我们强调的第一修正案宪法权利的理由只在一条脚注中加以评论,认为即使没有明确的协议,中央情报局也可以合理地限制雇员活动,以便保护政府的重大利益,即使这种活动在其他情况下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裁决认为,上诉法院判给中央情报局的损失赔偿(政府在上诉请求书中说这种赔偿足以保护该局的利益)不足以保护该局的利益。换句话说,最高法院想给政府的比它所要求的更多。政府得到一半就会满足,而最高法院却给他一倍半。

没有一个判例比这一个更能刻画这些所谓保守派法官的伪善了。他们声称坚持司法约束原则,反对主动创造司法先例,而斯奈普案恰恰是他们主动创造司法先例的典型:议会已经表示不能通过禁止政府工作人员透露重要情况的立法,就像斯奈普案中的那种泄露方法;也不能授权政府以没收有泄密情况的作者稿费收入的权力。另外,政府对上诉法院作出它不能得到损失赔偿的裁决是满意的。尽管这样,掌握最高法院大权的那些所谓坚持司法约束的保守派法官们也主动给政府未经议会批准的权力,给予政府连它自己也没有要求的权力,这难道是司法约束吗?

最不能容忍的是,弗兰克必须把《庄严时刻》一书收入缴还给政府,虽然他并没有在书中发表任何列为保密的材料,或泄露任何中央情报局尚未解密的机密情报。其他政府雇员,如亨利基辛格就被允许保留他出书的收入。甚至在他们泄露了机密,没有预先把手稿交付审查的情况下也不追究,仅仅因为他们在书中替他们工作的政府部门涂脂抹粉。

斯奈普从此受到终身禁止令必须把不管什么内容的手稿在出版前交给中央情报局审查删改,否则就冒着藐视法庭受到刑事处分的危险。一句话,这是联邦最高法院在言论自由方面迄今作出的最重要、影响最深远、因而最富危害性的裁决;而这一裁决是在没有审阅上诉辩护词和当庭辩诉的情况下作出的。斯奈普的名字已经成了法律词汇的一部分律师们现在把一位当事人在最高法院申诉受到不予考虑对待称作予以斯奈普处理。

公众对斯奈普案裁决的反应显得又快又激烈。《纽约时报》评论员安东尼路易斯写道,最高法院的保守作为影响之大,可以适用于千百万政府雇员身上,因此,当最高法院在斯奈普诉美利坚合众国案中那么突然地、武断地判决时,人们就有足够的理由感到不安。纳特亨托夫认为,在美国历史上还没有一个这样深深危及内幕揭发者的判决,美国人民可能因此再也无法揭发政府的愚蠢和腐败。

该案裁决后不久,在纽约召开了一次讨论会来研究该裁决的影响。主持讨论会的人是麦克华莱士,安东尼拉法姆(他是前中央情报局首席法律顾问),还有我本人。华莱士谈道:

弗兰克是我的朋友,但我并不赞同他违反合同义务。在我看来,合同应有约束力,如果你参与了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活动,你就得为此付出代价,作出赔偿。

当然,马丁路德金不应为他的民事不服从行为而被判无期徒刑。而弗兰克斯奈普写书挣的所有收入却被剥夺了。

拉法姆则陈述了中央情报局的立场:

这些义务,即不泄露在受雇期间了解到的保密情报,在手稿发表之前给中央情报局一个审查的机会,是不可分割的义务。如果没有保密要求,中央情报局就没法干下去了

这个裁决可能在极有限的程度上减少新闻界与那些愿意拿国家机密来换取钱财的前政府工作人员接近的机会。这在我看来并没有什么大不了的。

我指出,如果最高法院的论点在几年前,当伍德沃德和伯恩斯坦写关于尼克松政府内幕的书时实行的话:

如果那个秘密情报来源是个政府雇员,签了保密合同(很明显,他必须这样做才能受雇),那么,政府就可以没收伍德沃德和伯恩斯坦写书的收入、《华盛顿邮报》发表文章的收入、《深喉》电影的制片公司的利润,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在讨论会上,为了展示最高法院裁决中可能孕育的一系列可怕后果,我假设,弗兰克斯奈普写了一首诗,一首歌颂越南树木的诗歌,我大声问道,最高法院的禁止令是否对诗歌小说也适用?不久,这个假设不幸而言中。

裁决下来不久,斯奈普开始写一本关于暗杀肯尼迪总统的小说(那场悲剧发生时,斯奈普才20岁)。中央情报局认为,即使是这样虚构的作品也必须送审。根据中央情报局对保密协议的解释,斯奈普在小说初稿呈交中央情报局审查之前不能让编辑看。这太令弗兰克感到惊骇了,可他又无可奈何,只有把手稿交给中央情报局审查,同时附上一封未加审查的信来表达他的愤慨:

谁能想象得到,这种事竟然发生在美国?我敢肯定那些起草宪法的先辈万万想不到,他们苦心孤诣地酝酿了第一修正案,以此抵制抗拒18世纪英国用来镇压异端言论文章的制度。在那种黑暗年月里,作家只能用一种策略来绕过政府施加于他们的束缚。他们写寓言但你们却比当年英国人走得更远,你们实际上认为你们甚至有权审查删改寓言,我们已经糟糕到什么样子

你们现在面对着的是一部小说,它可能带来的唯一无可弥补的危害是使花钱买书的读者感到索然寡味,而读者有权指望他们花钱换来的应该有价值。

中央情报局不理睬斯奈普的抱怨,将该书送有关部门审查。后来此书通过审查,一字未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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