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对簿公堂相威胁是精神不正常或犯罪吗?

以对簿公堂相威胁是精神不正常或犯罪吗?

我放下书本和笔记,正要离开办公室去上课,这时电话铃响了起来。我不想接,因为它来的太不是时候我马上就要去接我的授课同事艾伦斯通博士,他是一个精神病学专家,在哈佛法学院教书,他和我一起教这个精神病和法律课程已有10多年了。今天要讲的题目是精神病学中的政治因素,我准备谈谈苏联把持不同政见者关进精神病院的情况。我还准备评论一下美国的情况,就像以前每次讲这个课一样,即在美国,把精神不健全的人送进精神病院也引起了有关法律和政策的严重问题,但一般都不带有露骨的政治目的。

可我终究拿起了电话,谈话的内容竟使我毅然决然地改变我的授课内容。我刚刚被布鲁因法官下令收进一所精神病院,打电话的人用焦躁不安的口气说。由于这些年来我接到过不少这类电话,我要打电话的女人介绍一下情况。她告诉我,三星期前她到剑桥来看她的表兄。那天晚上她情况很不好,叫人搞不清楚她到底是怎么回事,于是她表兄召来了警察,把她收进精神病院。法院在今天上午到医院一间临时权充法庭的屋子里开庭讨论她的情况,在这之前,她一直被关在里面。

由于她以前上过法律基础知识课,念过一个精神病法医学课程,这样她做了个愚不可及的决定在听证中自己为自己辩护。到出问题之前她干得还不错。政府把她送进精神病院的理由,主要是根据医院一位精神病医生的诊断,认为她患有妄想狂类精神分裂症。给我打电话的人(我叫她劳拉)对精神病医生进行了质证,找到了她的证词中一些不实之处。政府陈述完毕,法官立即作出以下口头裁定:根据我刚才听到的作证,兹决定允许该病人出院。

这本来应该使这桩公案了结,可就是有人不懂得见好就收适可而止这个道理。劳拉接着说道:

我希望这位心理医生对我所作的诊断的证词可以列入记录。我要求证明我的清白无辜为今后可能给我带来的诉讼考虑,我希望听证继续进行下去,并把这些记录在案。

布鲁因法官一听到今后的诉讼这几个字就变得怒发冲冠起来。他转身对着病人说,根据这些言论,我决定把你收监。临时法庭的旁观者一开始以为他是开玩笑,可是他严厉地重复他的裁定:病人应予收监。

因为我曾经从被收监的精神病人那里听到过各种奇谈怪论,我已经学会对他们讲的话大大地打一番折扣。我问劳拉,听证会有没有记录或录音来证明法官说了这些话。她告诉我,没有记录抄本,也没有录音,可她有一个律师朋友在场记了笔记。我打电话给那个律师朋友,她证明劳拉讲的实质性内容确实不假。我让这位律师待我下课后立刻前来办公室洽商。

到教室开始上课后,我讲到这个电话的情况,表示有兴趣代理这个病人。我问学生中是否有人愿助一臂之力。我说,如果事实真像劳拉和她的朋友所讲的那样对此我心里打了个大大的问号那么,这很可能是政治性的滥用精神病收监法规的好例子。这件事看起来非常清楚,倘若法官在政府陈述理由之后已经准备允许劳拉出庭,倘若他仅仅因为劳拉说她可能要控诉这所医院而改变主意,改判她继续收监,那么把她收监的基础就是由于她行使了上法院诉讼的权利。

斯迪博士和我随后继续就精神病和对精神病人收监的心理意识基础进行对话。我们谈到本杰明拉什博士,美国精神病学之父,他曾经是大陆军队的一位外科医生,乔治华盛顿将军的亲密战友。拉什博士给所有政治活动形态和信仰都贴上了诊断性的标签:如革命的狂热支持者患的是革命狂热症(revolutiona);激进主义者受到的是无政府主义症(anarchia)的感染。我不由自主地联想到,如果拉什博士活到今日,他很可能会把一位以对簿公堂相威胁的公民诊断为好讼症患者(litigatia)。在我们继续讨论精神病学领域里可能出现的滥用时,劳拉仅仅提出要进行诉讼就被收监这件事一直鲜明地萦绕在我脑海里。

下课后,我回到办公室,劳拉的朋友已在那里。她已经准备好一份宣誓签字证词,详细地描述了在布鲁因法官前举行的收监听证。我读了这篇证词后决定受理这个案子,并着手争取立即让病人出院。该证词证实了布鲁因法官改变主意的专横无理滥用权力的性质。我感到十分愤慨,但并不惊奇。法官袒护另外一个政府机构是常事。法官要求被告保证不控告警察,以此为撤销刑事控诉的先决条件,这种例子不胜枚举。法官通常和他们的警察有猫儿腻。当法官被当事人的犟脾气惹恼时,更是经常由着个人意气轻率从事。

劳拉的电话提供了向上一级法院反映这种滥用权力、目空一切的司法作风的机会。保持精神病医院体制的正直也很重要,要保证一定不能用把精神不健全的人收监来惩罚那些行使自身法律权利的病人。

长期以来,我就对精神病患者的权益问题感兴趣。在法学院上学时,我曾协助几个教授搞这方面的研究,毕业后我给戴维贝兹隆法官做文书,他是美国司法界在法律与精神病学之间的关系理论方面的权威。1964年我在哈佛大学法学院第一次开创并教授这一课程。1968年我发表了第一篇法学论文,题目是:法律程序中的精神病学:一把两面开刃的利剑。(该题目是从小说《卡拉马佐夫兄弟》一书中感发的。陀思妥耶夫斯基在书中说,心理学之深厚奥妙,就像一把两面开刃的利剑你可以用它证明任何事情。)在那篇论文中,我批评精神病医生和律师都轻视、忽略精神病患者的民权。在文章结束时,我呼吁律师在精神病患者收监听证会上要积极为病人着想:

绝不应把法律写得好像医学名词;绝不能允许法庭的裁决成为精神病的论断;没有不能用律师熟悉的语言写出来的法律问题,也不应用非法律专业的语言来写。对精神病患者进行民事收监处理是个法律问题;只要在处理这个问题上使用压力,或剥夺自由,不管是州政府、教会、工会、大学或是精神病医生,这个问题就成了法律问题,律师必须立刻加以干预。布兰戴斯大法官说得对:经验应该教会我们,在政府表示所作所为皆是善义之举时,更要做好保卫自由的准备。生来自由的人们,自然地反抗邪恶的统治者对他们自由的侵犯。对自由的最大危害潜伏在热心好意然而并未领悟自由真谛的人们对它不知不觉的侵害之中。

从那时以来,我已写过许多文章,并在课堂里深入地讲到过精神病患者的权利,可我却从未实际上在一个民事收监处理案子中代理过被告。

我决定把此事直接向本州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报告。根据马萨诸塞州法律,州最高法院的法官有权在特殊情况下颁发人身保护令,以便把身陷囹圄的人释放出来。

我决意说干就干,既强调该案的重大意义,又加重指出在该法官原来裁定释放之后又继续关押病人,每一分钟都是在继续滥用法院的权力,它危害着整个精神病治疗体制。我和学生们定好明天中午12时为最后期限,随即开始马不停蹄地进行调研,起草法律文件。到第二天早晨,我们已准备好一份文件的草稿,我通知州司法部长办公室:向布鲁因法官和该医院院长提出控诉。

上午11点30分,我们来到州最高法院并提出举行紧急听证的要求。一开始,文书部门对我们请求法院下令迅速释放病人的要求不甚支持,但我们寸步不退。最后,当时主持法院事务的法官赫伯特威尔金斯表示愿意在下午1点,即对最近通过的一项规定公立学校进行祈祷必须是自愿的这条争议很大的州法规听证完毕时,听取我们的申诉。

我进入挤得满满当当的法庭,坐下来听那个祈祷案的辩论。这个听证会结束以后,人们都走光了,我走到讲台前感到活像一个插科打诨的小丑,在最后一个脱衣舞女表演完毕,轮到他出场时,剧场已经空空荡荡。我开始陈述案情:

下午好,法官阁下。本人现在紧急请求法院立即下令释放一位被关押的妇女,她因为表示可能行使她的权利去控告关押她的医院而被法庭裁决做收监处理。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有三:一,在听取了政府对关押病人全部原因的陈述后法官做出结论,并裁定将病人释放;二,这时,病人发表了一些言论,其中并无与精神病有关或明显危险的内容这些言论只表明她有权提出诉讼。说这些话只用了约30秒时间;三,法官以这30秒钟表示要提出诉讼的言论为理由,改变主意,把裁决释放改为裁决收监处理。

我们的国家在使用精神病院的上与世界上另外一些国家相比一直引为自豪。很多人都曾明确宣称,今天美国精神病医院里的病人没有一个是因为行使自己的政治权或法律权而被关押的。而我现在站在您面前,法官阁下,这种讲法已经不再是事实。劳拉现在被关押在威斯特波洛州立医院里受罚,仅仅因为她行使了她的政治和法律权利。

这当儿威尔金斯法官猛地插进来,问:收监听证程序是怎么开始的?

我就我所知的解释道:

大约20天前,这个妇女去访问她的表兄,他是哈佛大学的一位教授。她在那儿住了一晚。在这段时间里,她的表现在她表兄看来似乎是紊乱不安。于是这位表兄召来警察,把她本人带到剑桥市立医院要求加以监押。她在法庭听证中自己充当自己的律师。她曾经上过精神病法医学课程,在法学院入学考试时成绩是700分,加上她曾上过法学基础课程,使得她自认足以胜任律师工作。我现在并无意对此事进行评论,法官阁下。

可法官却说对于一个面临收监处理的人来说,是否有能力为自己辩护确实值得怀疑。

我完全同意。

确实如此。这些情况我猜想都已被法官考虑到了。尽管如此,在她的证据面前,在她进行质证的结论面前,法官裁决释放她出院。这正是我们现在要求加以执行的裁定。法官阁下,正像那位法官刚说完释放,政府就插进来说,顺便提一句,法官阁下,你知道这被告是个黑人,不是白人吗?然后法官就说,呵,是黑人而不是白人,那我裁定她收监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人会知道接下去会发生什么情况。推翻裁定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在本案中推翻原裁定的理由是完全无效的。

法官随后把州司法部助理部长召来陈述政府的立场。助理部长承认我提供的事实确凿无误,但他辩解说,法官阁下,这里没什么不合法的地方。威尔金斯法官表示不能苟同:

在我看来,该法官好像认为他是由于她威胁要对簿公堂而决定把她收监的,这种立场对我来说是站不住脚的。

助理部长回答说,劳拉的声明可能使他得到了她有精神病的更多证据。

威尔金斯法官随即作了临时性的结论:

那么,我肯定地认为她应该被释放出院问题是,从现在开始,程序上又出了什么问题。

他接着问我,我是否能向他保证:

她家里的人正在用一种对她有帮助的方式,也可能是最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我并不具有作出这种保证的地位:

法官阁下,我今天早晨努力想回答这个问题,可我必须向您汇报,我并没有得到这类保证。照我的理解,部分原因是这位年轻妇女和住在加利福尼亚的家人歧见极深,我认为她不能从家庭方面得到直接的帮助。这位病人已申明,如果由她选择的话,她现在无意处于政府的照管之下。

威尔金斯法官随即结束听证,他说他要研究一下这件事。

我结束申诉回到办公室。1个小时后,法院打电话来,通知我威尔金斯法官已签署了一份裁定书,命令精神病医院院长释放劳拉出院,必须无条件即刻执行。裁定书的结论中有如下重要段落:

以提起诉讼相威胁并不是把原告作收监处理的合法理由,也不是继续开庭收集更多证据的理由。因此原告应从精神病院的拘押中解放出来。我希望原告能从私人方面得到帮助。

私人的帮助实际上是帮她找个地方住,给她感情上的慰藉,给她进行治疗。一星期后,她登上了一架国际班机前往以色列,在一个新移民的集体农庄定居。至今为止,她已经给我写过好几封信,告诉我她心情愉快,生活很好。这些信里你可以看出,她很可能患有精神病,但她看起来在用田园牧歌的乡村生活与之对抗。

跟法官说去吧!

以打官司相威胁从来也不应该是政府部门把一个当事人收监或作出其他惩罚的理由。可是,可悲的现实是公民常常因为行使他们的权利而受到惩罚。法院或警察习以为常地要当事人放弃他们向抓人的警官提起诉讼,作为释放的先决条件。被捕的人也只好忍气吞声乖乖地签字画押,放弃控告警察的权利,否则警察就会讹诈他,说如果拒绝签字,就把他关起来。很少有人愿意在狱中多待,所以他们情愿签字放弃诉讼权。在劳拉的案子出现前几个月,我本人就成了这种做法的牺牲品,这种令人恼怒的回忆在我决定做她律师时仍然记忆犹新。

我的案子发生在范威公园那个生气勃勃的环境里,当时波士顿的红袜子队正在与纽约的洋基队举行棒球大赛。一场洋基与红袜子之间的棒球大赛总是吉凶未卜,特别是汤米约翰站在垒上面对丹尼斯埃克斯利时,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可是,一个朋友在一个风晴日丽的星期天下午给我打电话,送给我几张棒球比赛票,后来发生的事我就是白日做梦也想象不到。这几张票我不打算去了,你能在10分钟之内到我这来拿票吗?这时离比赛开始还有半个钟头,可我和儿子匆匆套上我们去范威公园看比赛时那种装束,在第一局比赛进行到一半时赶到球场。我们正要坐到四块钱一张正对着一垒的大排凳上去时,一个粗鲁大汉,身穿亮闪闪的保龄球衣,很不客气地走过来,问我16岁的儿子有票没有,贾米把票子给他看了一眼,那人说,把票给我。

贾米怕他把票抢走,就说那座位是他的。

那家伙说,哦,是呵。好啊,我是警察,那张票是偷来的,跟我走一趟。

怪事,他看起来不像是警察,所以我说,等等,让我看看你的证件。

好呵,先生,这小孩是你儿子吗?你也跟我走一趟。

我问他,我们俩人是否被捕了。

他说,不,这只是调查而已。

这时候,杰里雷米马上就要冲到一垒,伯里森正朝着里圈把球传给林恩。我告诉那警察,票不是偷来的,是一个名气很大的律师给我的,我很愿意配合他进行调查。我递给他一张名片。

他接过名片,说:OK,明白人,你和你孩子都犯有收受赃物罪。

我问他赃物是什么,从谁那里偷来的。他说,这几张票是从它的真正主人口袋里被偷的,而你现在正拿着呢。我说我可不知道什么偷窃事。他二话不说,抓着我们就走。

我们正离开时,坐在我们后排的两个人递给我他们的名片,说他们看见这场胡作非为,要给我当证人。我们下楼梯的时候经过好几个电话亭,我要求他允许我给我的律师打电话。可那警察拒绝了:你的名片上写着你是个律师,你不需要再找一个。确实我是个律师,我心里想,可我在这个时候不想跟一个蠢货打交道。

到楼下以后,我问警察中当班的头儿是否可以向他说明事情的原委,以便回去继续观看比赛。他说不行,我得在明天向法官解释这一切。一辆面包车开过来,我们上车时被戴上手铐。我问他们为什么还要带走我儿子。他们说,他在调查过程中拒绝配合。我向他们保证他除了去看球赛外,什么都不知道。这警察说,那就足够了。当班的头儿让我给我的律师哈维西尔伏格雷特打了个简短的电话。

这样我们就被带到局子里去。一到那里,爷儿俩就被分开。贾米被带到一间专门关少年犯的狭窄囚室,里面连椅子也没有,并把门锁上。他们问我是否有皮带。你可以用皮带上吊自杀,他们庄重严肃地对我说,并告诉我,可以保留钱包和律师记事本。随后,抓我的那位警官通知我,我被控搅扰公共集会,还有接受赃物的嫌疑。我问他,他是否认为我说话声音太大。他肯定我没有这么做。(我甚至连为我们范威公园的英雄喝彩的机会都没有。)你和我交谈这一事实肯定搅扰了球迷们。我提醒他,球迷们都站在我这一边,而且整个事件发生不过1分钟光景。跟法官说去吧,他说,一边自得其乐地蠢笑着。

像精明的律师那样,我掏出小笔记本,开始把这警察说的话记下来(特别是他承认我没有大声喊叫)。看见这些,那警察说,现在收回让你保留钱包和笔记本的准许。现在我们得好好搜搜你。

他们把我口袋里、钱包里的东西全部拿走,还收走了那包我匆匆忙忙装进去准备一边看球赛一边磨牙的零嘴甜食。搜查用了约半小时,52粒葵花子逐粒经过清点封在一只信封里,加上两只香蕉和一包巧克力沫饼干。我的眼镜也被没收。最后,把我带走,狱卒四处看哪间牢房对我合适,终于找到一间马桶不带盖,不能抽水,里面还有上一个囚犯拉下的大便的地方关进去。我隔壁一间关着个同性恋家伙,他被控用刀子捅了人。他不断地把手伸到我的牢房里乱抓,要么就把墙砸得梆梆响,一边嘶叫着:放我出去啊!长官,我非出去不可,我得打针,我得来点过瘾的,让我出去啊!

我牢房的墙被他不断的敲击震撼得嘎嘎作响。我坐在硬板凳上等了一个钟头,心里一直猜测着雷米冲向一垒的情况怎么样了。我们后来听说他很不体面地被一记飞球封杀出局。

最后哈维西尔伏格雷特的合伙人汤姆夏皮罗来了。他说这个事件从头到尾是一场天大的误会,现在都已经弄清楚了。原来,比赛前那天晚上,我的律师朋友在办公室门口捡到几张棒球赛入场券,同时还有接下去的几场球赛票。他当时就想把捡到的票交给晚上在大楼里值班的人,可是他注意到其中有两张是第二天中午的,如果不用就会浪费,所以决定用了这些票,然后在星期一找到失主再把票钱退给他。失主是个保险公司推销员,很显然是在打电话时弄丢的,他把公司发给他的不要钱的票弄丢了所以感到十分狼狈,就胡诌了这个被人掏腰包的故事,并向警察报告。那个接到报告的警察,问清了具体座位,就等在那儿看谁会来自投罗网。我一直蒙在鼓里,夏皮罗告诉我这一切时才如梦方醒。

我感谢夏皮罗律师帮我澄清事实,把我从牢房里弄出来。然后,就像劳拉那样,我说,伙计,我要不要狠狠告那狗警察一家伙呢?(我一直坐在牢房里胡思乱想这场诉讼的标的。1万美元?不,10万美元?干脆100万美元得了!)夏皮罗神情郁闷地答道,艾伦,你知道你不能这样做。为什么不?我问,口气充满疑问。

除非你们两人都签一份放弃控诉警察非法捕人的声明,他们不会放你和贾米出去的。

你简直是开玩笑,我打断他,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签字。

那么他们在明天过堂后才会放你,你们俩人都会在档案里加上刑事拘留的材料,他摇着头说。

这是他妈的讹诈,我说,我可不想这么干。

这时我儿子来了。他明天早晨有一场考试,所以急着现在就想出去。他催我签字,我建议他先自己签字以便出去,可我自己拒绝签字。夏皮罗说警察不会同意这么干要么我签字,要么我们俩人都在里面待着。我想了几分钟,心想那个放弃诉讼权的声明恐怕没有什么效力,因为它是在关监狱的威胁下产生的。我决定先签字,以便出狱,然后再接着告那个狗杂种。

刚签完字,分局的警长就出现了,他对这场误会表示歉意,说没认识到他摸了老虎屁股,希望这桩事很快就了结。我问他这些玩意儿进不进档案,他向我保证说根本就没有记录,说你没有被捕,也没有记录在案,如果有人问起来,你就说没被捕过,懂吗?我说我懂,然后离开警察局,心里还嘀咕着怎么去告那警察。

实际上,我们决定不去控告那警察,因为我儿子那年夏天在范威公园找到一个卖爆玉米花的工作,那个逮捕我俩的警官那当儿正负责这一带执勤工作,而贾米不想得罪那个警官。可我仍然对警察,对法院要求无辜被抓被拘的人签字声明放弃诉讼权否则就不予释放这种做法耿耿于怀。

当然,我经历的范威公园风波与布鲁因法官对劳拉的做法如出一辙,所以劳拉案子胜诉也使我感到一种连带性的胜利,这也是对6月那个风清日丽的星期日在范威公园、在警察局的囚室里发生的一切的一种平反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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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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