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瘦马”行动的说明-浅谈清代奴仆法律和买卖制度

关于“瘦马”行动的说明-浅谈清代奴仆法律和买卖制度

有人问,为什么要绑票,而不是花银子去买?

似乎对一切有金手指的穿越者来说,既然银子不是问题,那么何必要多此一举?

要谈到这个问题,就必然要说一下清代的奴仆法律和民籍制度。回到古代,还真不是光有银子就能解决问题的。

以下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简单说明,即清代奴仆法律和清代奴婢买卖契约。

第一个,清代奴仆法律。

在清代,奴仆买卖不仅合法,而且极为普遍。来自城市破产家庭和贫民家庭的子女是大部分奴仆的主要来源。比如在《红楼梦》里就提到,贾府在元春省亲前,去姑苏买了女戏子、小尼姑、和小道姑各十二名。等后来宫里的太妃死了,贾府便遣散了女戏子,愿意走的给盘缠,不愿意走的就分配给各房的主子。

清代买奴仆是需要订立契书的,主要分红契和白契两种。其中红契是要在官府登记,并加盖大印的。这种奴仆是永远不能赎身的。

而白契则不需要官府登记,买来的奴仆在一定年限内是可以赎身的。然而,红白之间是没有严格的划分的,当白契超过一定年限后,就变成终身制而不许赎身了。根据《大清律例.户律.户役.人户以籍为定》的明确规定,乾隆元年后所买单身之人,若买主配给妻室者,不准赎身。

扬州城的人牙中介行业就是个大漏勺,牙婆和驵侩们被称为“白蚂蚁”,也说明了这些人之间消息之灵通。

由此引出,本书主角若是想去花钱买“瘦马”,契约是肯定要签的。如果买方不签契约,卖方也不会同意卖的,否则事后双方中有一方反咬一口,都是十分麻烦的事。

所以别说买瘦马了,主角要是按通行手续去买河南农民都是件非常啰嗦的事。

第二,清代的奴婢买卖契约

奴牌虽然在清代的法律上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财产,但他们显然和任何其他财产都有着显著的差别。法律虽然剥夺了他们作为人的主体资格,但他们毕竟是活生生的人。病患、逃离甚至各种意外都有可能随时发生,这些都有可能在买卖双方之间产生不可避免的纠纷,也有可能随时使买主遭受财产上的损失。同时,不合法的奴牌买卖,不仅会使买主财产受损,还有可能遭受皮肉之苦甚至是牢狱之灾。因此,奴牌买卖的契约签署有时甚至比土地房屋的买卖契约的签署显得更为郑重。

具体到“瘦马”的买卖契约中,除了卖主、凭媒、中见等要求在契约末尾签字或者画押外,被卖的奴牌也需要签字或者画押。笔者从《历代契约文书汇编考释》中查到了一张道光二十四年的卖婢契就足以证明:

道光二十四年清县江清辉卖婢契

保养成人

立缴卖断婢女身契江清辉,自己凭媒价买有婢女名唤云笃,年方十五岁,身中并无暗疾。兹今托媒将此婢女转缴与侯邑廿三都汤院地方郑处为婢,三面言议,卖断出身价钱七十八千文正。其钱即日随契收足,其婢女听郑家改名使唤,长成之日,亦听择媒收份。

自卖之后,不得以父母兄弟藉亲往来,永断葛藤。但此婢女系辉自己凭媒价买,非是拐带私逃,亦未曾重张典当他人财物,以及来由不清等情。如有来历不明,其身价钱听从郑家收回,辉自己出头抵档,与郑毫无干涉。倘有风水不皮,听天由命。两家允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缴卖断身契乙纸,又缴到利益卖身契乙纸,付纸为照。

道光二十六廿四月吉日立缴卖断契江清辉花押

从命婢女云笃花押

保认媒人林陈氏花押

代笔祝长成花押

OK。假设主角可以找到足够的担保人,那么他能不能一次买几十个女子带走呢?历史资料告诉我们,从法律上是绝对不可能的!根据《大清律例.刑律.贼盗下.略人略卖人》条例规定,一个买主一次购买的数量不能超过三人。

如果买主要将所买的奴牌带离购买所在地,也要办理严格的通关登记等手续。《户部则例》规定,“带回原籍他处者,官给明填注男女姓名年貌,关讯验实放行。如地方官不行查明……查参议处。无印契印明而官讯贿纵出境者,兵役计赃定罪,该管员并分别参处。”

也就是说,主角即便正常掏钱购买,订立契约,找到一堆的保人来担保,还得给几十个女孩子办通关登记。否则运河上一道道的船闸是和水师巡船是干嘛用的?

试问主角和他的一帮朋友们谁有这闲工夫?而且还是在自己没有户籍证明的前提下。

清代自乾隆元年开始,至二十二年,在全国建立了严密的户籍保甲制度。每户都要发印信纸牌一张,上书姓名,丁口数。你说你是来经商的,你家当地保甲开的印信拿来看看吧!你说你是北京来的旗人?内务府的开出的印信拿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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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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