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论司法(1)

77.论司法(1)

司法者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他们的职责是jusdicere而不是jusdare。***也就是说,只是解释和实施法律,而绝不是制定或修改法律。否则,法律本身就形同虚设了。就这一点来说,可以借鉴罗马天主教会的经验。我们可以看看罗马天主教的僧侣们是怎样假借《圣经》的名义,根据需要随意加以解释或杜撰甚至歪曲的,为的是满足自身的私欲!

对于法官来说,学识要比机敏重要,谨慎要比自信重要。摩西在戒律中说:“私迁界石的人必定会受到诅咒。”而篡改法律的人,他的罪行比私迁界石的人更加严重。应该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所带来的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冒犯法律,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破坏法律,如同污染了水源。所以所罗门曾说:“如果谁让善恶是非颠倒,那么他的罪恶就犹如在水井和泉水中下毒。”

以下我们来分别讨论一下司法与诉讼、律师、警吏以及君主和国家的关系问题。

第一,关于诉讼当事人。《圣经》说:“有人把审判变成了苦艾。”想必还有人会把审判变成醯醋,要知道偏私袒护会使审判变苦,而拖延耽搁审判则会使审判变酸。法官的主要职责是惩治暴行和诈骗,因为暴行张狂时可以致人于死地,诈骗诡秘时也可以谋财害命。至于那些只为争长论短的琐事而打的官司,法庭应该视做妨碍公务而不予受理。要作出公正的判决,法官先应该替自己铺平道路,就像上帝削平山峰、填满沟壑、铺平大道那样。所以遇到一方当事人专横跋扈、栽赃诬告、施计耍奸、合谋串证,并借助有势力的靠山和强悍的律师的时候,法官的高尚德行就在于削山填谷把控辩双方摆在平等的地位,从而使自己作出公正的判决。要知道拧鼻子可能会拧出鲜血,而榨葡萄用力过猛榨出的果汁就会有苦涩的葡萄核的味道。因此,法官务必当心,解释法律千万不要穿凿附会,推理论断也不能勉强,因为这世上最要命的曲解就是对法律的曲解。

在解释刑法时法官尤其应该当心,不要把旨在以儆效尤的法律变成可以滥施的苛刑,别在人民的头顶上铺开《圣经》中说的那张罗网。其实刑法施行过度,就是把法律之网撒向了民众。所以对刑法中长期没有人援引的条款,或是不能够符合现实的国民的条款,明智的法官应当慎重地援用。“既要了解案本身,又要考察案件背景,这才是一名法官的责任”。因此在审理人命案时,法官应在量刑时想到慈悲为怀,应该以严厉的眼光看待事,而用仁慈的目光来看待人。

第二,控方和辩方的律师。耐心而严肃的听讯是审判的一个组成部分。多嘴多舌的法官就像是一个连音准都没有调过的钹一样。对法官来说,如果时机没有到,就急不可待地询问本该由律师自己主动陈述的事,或者把证人或律师的陈述过早地打断,以显示自己的明察,或者用询问的方法诱供案,这都是失态的表现。法官在审讯中有四项职分:督导举证,控制冗长、重复及无关的陈述,总结、甄选并复核已做陈述的要点,作出裁决或判决。超出这些职分的任何行为都是过分的,其产生的原因不过就是为了炫耀。或者无心听讯,或者记忆力不够,或者是欠缺稳重而公正的注意力。

令人费解的是,法官时常被敢想敢说的律师所左右,他们坐在上帝的审判席上,本来应该效法的是上帝,因为上帝“阻挡骄傲的人,赐恩给谦卑的人”。但是令人感到奇怪的是,法官居然宠信一些有名的律师。这只能是抬高了这些律师的收费,还会让人们怀疑法院是否也徇私舞弊。当审讯顺利进行,答辩得当的时候,法官有责任对律师表示欣赏和称赞,尤其是对败诉的一方,以维护该律师在委托人心目中的信誉,而且也可以挫一下他对自己所代理案子自信的锐气。与此相应的,当律师油嘴滑舌、丢三落四、举证勉强,又咄咄逼人或强词夺理时,法官就有责任为了公众的利益对该律师进行一些合合理的斥责。律师不能够与法官争吵,也不能够在法官宣判之后把自己纠缠在翻案的事中。但在另一方面,法官不能够以折中的方式来仓促结案,也不应当给当事人以口实,说他的陈述或证据还都没有完全呈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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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根随笔 人生这道难题(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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